第四十四章 辩新法 (下)
作者:荒唐假绅士      更新:2019-10-07 12:27      字数:4918
  沉浸在恭维中的几人都没注意到一旁的陈光悄悄的出了文德殿,低声跟殿外的内侍黄门吩咐了几句后又悄悄回到神宗边上。

  “两位大人提出的有关青苗法的建议我们都知道了,现在我更好奇的是两位大人对其他新法的想法。”赵煦见神宗一直不说话,便打断凌志苏远承的言语,将谈话引回正题。

  “那臣继续说一下免役法。免役法是对以前差役法的改革,由原来按户等高低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亦称职役),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凌志接过赵煦的话头,语气铿锵的说道。

  王安石提出免役法的意图是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一),并在灾害之年可以“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民,又可兴陂塘沟之费”(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在赵煦的记忆中,此法也的确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后者本来不应役,现在出钱就不合理了,成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笔沉重的赋税负担。

  至于征收二分的“免役宽省钱”,名曰二分,实际征收却超过一倍或一倍有余。《文献通考.职役》中就说:免役宽省钱,“统计天下乃十四五”,无疑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也正如赵煦所想的那样,只听凌志继续说道:“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臣认为后者本来不应役,出助役钱就不合理了,此法必然招致百姓不满。”

  “另外,免役宽省钱的征收标准亦不明确,地方执行同样也存在巨大的问题,臣曾统计过,二分的免役宽省钱最高都已经收到六分七分。请陛下明察!”凌志越说越是激动,对新法的这些弊病真的是深恶痛绝。

  “朕看你等二人对此已经准备许久了,朕准许你们将其他几项新法也说一下。”神宗表情不变,扫视了一遍在场众人,而后缓缓说道。

  “谢陛下,那臣等就直说了。”凌志苏远承二人躬身一礼后便轮番开始了他们的表演。

  市易法,“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贷,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百分之二”(《宋史》卷三二七)。其法是由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先后在开封成都广州扬州等城市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

  同时,商贩只要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就可以批赊官库里的某些货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过期不还,每月罚款百分之二。王安石因以为“市易之法成,则货赂通而国用饶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六)。

  但在此法实行的二年,政府收息钱九十六万缗,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而私营的大小商贩则不是无利可图就是赔本,甚至负债累累,纷纷破产。甚至还出现了“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监卖,分取牙利”(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二o)的状况,直接插手商业,垄断商业活动,这只会抑制刚刚兴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均输法,《宋史》载均输法“以发运之职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宋史》卷三二七)。以王安石之说此法贷款宜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王安石《临川文集》卷七o)。但实际是由政府直接控制东南六路的财赋,与商人争利。

  保甲法与保马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则奸宄固宜少”(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

  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参与军事,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为雇佣兵制使大量职业兵兴起,而广大农民则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变相地恢复了差役,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六),实际上恢复了残酷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

  保马法则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以上,是臣等对于部分新法存在弊端的愚见。臣以为,种种弊病我大宋朝廷完全可以采取措施将影响降到最低,让更多人接受新法。”凌志最后总结道。

  “臣还想补充一点,新法致使官僚机构重叠。王相公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必定使本来已经被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困扰的朝廷更加力不从心。”苏远承紧接着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