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第二十三章
作者:公子卿城      更新:2023-07-15 06:49      字数:3088
  交流,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发生的争议;促进国内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的交往与合作;组织和促进会员间的职员业务培训和与业务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等。

  《章程》规定,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成为准会员单位。(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中小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成为准会员单位。(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风险管理。第九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权益;(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准会员。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第十四条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第十五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风险管理。第九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权益;(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会员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准会员。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第十四条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第十五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第十六条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